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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食品、商品和服务监督,打击伪劣商品法(1994年)
2007-06-26 19:35  文章来源:驻几内亚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本法规定
1.产品和服务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不可有损于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食品,消费者可以合理要求其具有营养价值。
产品和服务的组成与介绍,必须真实,既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反竞争规则。

2.任何情况下,经营商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都需要
-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本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
-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或具有固有的合格的专业使用要求
-能够证实已检查内容
-提供给消费者必要的安全使用信息或服务,使消费者充分的了解产品或服务

3.在出现危险或紧急情况下,农业部和卫生部可以要求经营商
-封存和扣押商品、暂停营业、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暂停制造、储存和出售商品或停业。
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造产品使之达到安全标准,并告知消费者

4.打击非法行为
1)如在重量、原产地、性质、品种、质量、成份、性能、营养性、使用风险、检验内容、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存在欺诈或试图欺诈的,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并处以等同该非法商品价值的罚金。当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时,处罚加倍。司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决定。司法部门可以禁止其营业,最高期限5年。
2)如通过增加、缩减、窃取、调换、已禁止的或违法的方式造假的,可以处以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当该行为对消费者或动物的健康造成危害时,处罚加倍。司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决定。司法部门可以禁止其营业,最高期限5年
3)如持有、展出、出售或欲出售假冒食品的,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并处以等同该非法商品价值的罚金。当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时,处罚加倍。 司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决定。司法部门可以禁止其营业,最高期限5年
4)如动机非法的,持有制假产品的或不精确计量器具的,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并处以等同该非法商品价值的罚金。当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时,处罚加倍。 司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决定。司法部门可以禁止其营业,最高期限5年。
5)如通过广告、简介、小册子、使用说明误导消费者的,或者通过推销、展出或出售产品或设备煽动消费者的、欺骗消费者的、假冒食品的,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并处以等同该非法商品价值的罚金。当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时,处罚加倍。 司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决定。司法部门可以禁止其营业,最高期限5年。

5.将通过法令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并规定
--产品的标签、外表、销售和包装形式;
--广告的使用限制,以避免消费者被误导
--发票、送货单、商业单据、广告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从事制造、包装、经营的人员及制造和食品储存地点的卫生条件
--食品的处理方式
--添加剂、催化剂、备用物的使用限制,可接受的传染比率,可用的清洗和保养产品,
--必须达到的营养价值



驻几内亚经商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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